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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4130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413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撤回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撤回授权)被告:昆山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泾新路133号4号房(二楼),注册号91320583071039025F。法定代表人:周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昆山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声音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该案系本院同时受理的原被告及法律关系均相同的(2017)苏0583民初4083-4085、4121、4122、4127-4130号共9个关联案件之一,故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该9个关联案件进行了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声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爱笑的眼睛》、《爱情yogurt》、《编号89757》、《背对背拥抱》、《波间带》、《不死之身》、《BabyBaby》、《表达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美人鱼》、《原来》、《醉赤壁》、《真材实料的我》、《只对你说》、《小酒窝》、《相信无限》、《X》、《距离》、《记得》、《精灵》、《加油》、《江南》、《害怕》、《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我还想她》、《无尽的思念》、《熟能生巧》、《莎士比亚的天份》、《天使心》、《突然累了》、《她说》、《如果爱忘了》、《没收》、《灵灵》、《雏菊》、《一生的爱》、《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拆东墙》、《微博控》、《宿敌》、《河山大好》、《伴虎》6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6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有134部(金莎、阿杜、林俊杰等人演唱)。原告和海蝶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海蝶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海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为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等,活动区域为全国。2013年11月11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海蝶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1、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10月25日,海蝶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ISBN978-7-7999-2129-7)、《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10碟装》(ISBN978-7-7999-2275-1)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爱笑的眼睛》、《爱情yogurt》、《编号89757》、《背对背拥抱》、《波间带》、《不死之身》、《BabyBaby》、《表达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美人鱼》、《原来》、《醉赤壁》、《真材实料的我》、《只对你说》、《小酒窝》、《相信无限》、《X》、《距离》、《记得》、《精灵》、《加油》、《江南》、《害怕》、《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我还想她》、《无尽的思念》、《熟能生巧》、《莎士比亚的天份》、《天使心》、《突然累了》、《她说》、《如果爱忘了》、《没收》、《灵灵》、《雏菊》、《一生的爱》、《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拆东墙》、《微博控》、《宿敌》、《河山大好》、《伴虎》61部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被风吹过的夏天》等61部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另查明,2015年7月20日,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保全证据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陈怀宝与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赵某来到位于昆山市珠竹路和泾新路交叉口合丰商业广场内的“好声音量贩KTV”,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路牌、广场标示牌和娱乐场所标示牌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随同陈怀宝进入“521”包间。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陈怀宝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相关歌曲。开始摄像前,陈怀宝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型号:HDR-CX290E)内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存储卡内无内容。随后,陈怀宝打开摄像机开始摄像。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373首歌曲,并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点播歌曲播放结束后,陈怀宝关闭摄像机,并将摄录上述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王某保管。随后,陈怀宝付款后向工作人员索要发票,对方称无法提供发票并提供了一张盖有“好声音量贩KTV活动专用章”的收据,随后陈怀宝将上述收据和付款时取得的POS单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将上述存储卡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2015年7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以上事实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177号公证书。从公证书所附歌单来看,原告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等61部音乐电视均存在于公证书所附的歌曲清单中。该公证书取证地即为本案被告好声音公司的经营场所。经本院依法审核,公证封存光盘中录有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等60部被诉侵权视频影音画面与原告音集协获授权的相同歌曲名称的音乐电视视频影音画面相比对,其画面内容在同一播放位置上相同。但原告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没收》音乐电视存在电视剧画面情形。被告好声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量贩式KTV等,注册资本10万元,核准开业日期2013年6月17日,登记经营场所位于昆山市××号房(××)。2015年6月29日,原告音集协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就本案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后由原告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三辑)、(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音乐著作权授权合同)、(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504号公证书(续展声明)、(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177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原告音集协主张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等60部音乐电视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音集协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音像制品《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外包装上标注有出版物编号、版权声明,出版物内页标注有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并依其署名认定著作权人。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原告音集协主张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海蝶公司与原告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音集协管理,权利包括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且原告音集协享有的上述合同范围内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均在有效授权期内。因此,原告音集协有权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关于原告音集协主张的《没收》音乐电视,因音乐电视存在电视剧画面情形,故对原告音集协就其主张的相关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好声音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被风吹过的夏天》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原告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好声音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原告音集协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无法查明被告好声音公司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好声音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原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6600元。被告好声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一)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昆山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昆山市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鸣娟附件一:侵权作品清单《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爱笑的眼睛》、《爱情yogurt》、《编号89757》、《背对背拥抱》、《波间带》、《不死之身》、《BabyBaby》、《表达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美人鱼》、《原来》、《醉赤壁》、《真材实料的我》、《只对你说》、《小酒窝》、《相信无限》、《X》、《距离》、《记得》、《精灵》、《加油》、《江南》、《害怕》、《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我还想她》、《无尽的思念》、《熟能生巧》、《莎士比亚的天份》、《天使心》、《突然累了》、《她说》、《如果爱忘了》、《灵灵》、《雏菊》、《一生的爱》、《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拆东墙》、《微博控》、《宿敌》、《河山大好》、《伴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