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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彩莲申请执行石强、苏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彩莲,石强,苏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彩莲,女,汉族,1955年1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石强,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汇能集团公司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苏丽凤(曾用名苏利凤),女,蒙古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肖彩莲与被执行人石强、苏丽凤(曾用名苏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石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竞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