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盛平、周盛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盛平,周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104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龙明。被执行人:周盛平,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周盛军,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盛平、周盛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周盛平、周盛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廖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麒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