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帅、门飞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帅,门飞飞,石家庄腾贺彩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帅,男,汉族,1998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联系被执行人:门飞飞,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石家庄腾贺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307国道路北南五女村。法定代表人:张卫博。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镇武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武长庆。申请执行人董帅申请执行门飞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董帅申请被执行人门飞飞、石家庄腾贺彩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