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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忠荣、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忠荣,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忠荣,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郭金文与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皖1102执927号的裁定,查封了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存款12566.2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