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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帅,无业。2016年9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朱帅在本市小店区小店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后疑似冰毒20小包重12.45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毒品已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敦化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郝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现场照片及查获的毒品照片;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朱帅的毒品尿样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朱帅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朱帅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帅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王拴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焦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