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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建汇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川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汇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汇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成功大道13号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60922450。法定代表人张晓彪,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虹薇,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秦川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6316-7。法定代表人田沙,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汇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秦川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明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付金国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