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滕国泉,姜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主要负责人:张伟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锦舜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34049175-8。法定代表人:吴杰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1106-0。法定代表人:吴杰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14457068-6。法定代表人:吴杰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新兴给排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2371-1。法定代表人:姜爱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滕国泉,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被执行人:姜爱芬,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281执107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余姚市城区姚江景苑1幢407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5)第1044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