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孝与固始县永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永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固始县永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永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207号原告:黄孝,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固始县永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合,经理住所地:固始县王审知大道与蓼北路交叉口北100米被告:张永合,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黄孝诉被告固始县永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永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孝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