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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与王照丽、李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王照丽,李永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住所地: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冯东风,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76年7月6日生,系该行职员。被告:王照丽,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生,农民,住淮滨县。被告:李永刚,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王照丽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诉被告王照丽、李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169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孝虹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人民陪审员  丁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喻俊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