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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与曹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曹东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621号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滨淮西路南侧康宁未来城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01756274303(1-1)。法定代表人:张志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东升,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曼,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曹东升妻子。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诉被告曹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