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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覃思、黄志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思,黄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覃思,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黄志丹,住平果县。覃思申请执行与黄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志丹在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马头支行账号:61×××96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