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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唐永仲、吕凤书、杨淋傲与易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仲,吕凤书,杨淋傲,易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唐永仲,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死者唐春燕之父。申请执行人:吕凤书,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死者唐春燕之母。申请执行人:杨淋傲,男,201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系死者唐春燕之子。法定代理人:杨庆,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系杨淋傲之父。被执行人:易航,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31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易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航向申请执行人唐永仲、吕凤书、杨淋傲支付12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航的银行存款在14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