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微与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微,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辽04行初67号原告段微,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单君,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3号。法定代表人刘占明,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皓添,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则啸,抚顺市望花区物业办主任。原告段微诉被告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花区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微及委托代理人单君,被告望花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张皓添、崔则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2月13日,被告望花区政府作出望政复字[2017]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内容为:段微认为抚顺市望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望花住建局)未按时答复其在“民心网”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于2017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段微诉称,原告由于望花住建局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决定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望花区政府辩称,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望花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7年2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同日,被告向望花住建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望花住建局于2月10日提供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被告依法对各方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决定。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当。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帝景翰苑小区业主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答复,证明行政复议程序合法。2、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证明程序合法。3、挂号信函收据,证明不予受理决定向原告进行了邮寄。4、民心网抚顺市望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群众工作站网友留言,证明原告向民心网提出申请的情况。原告不认可证据1、证据2、证据4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没有向原告直接送达。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证据4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为抚顺市望花区帝景翰苑小区的业主,因为对物业的收费存在异议,故申请望花住建局公开其要求的政府信息,但该局未按时答复其在民心网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故向被告望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称于2017年2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同日,被告向望花住建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该局于2月10日提供了行政复议答复书。2017年2月13日,被告作出了望政复字[2017]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7年2月1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不服,以诉称理由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情形。本案中,原告通过民心网向望花住建局申请公开抚顺帝景翰苑物业有限公司与其居住的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望花住建局根据情况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但本案在原告向望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前没有证据证明望花住建局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在望花区住建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望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了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望花区住建局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告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花区政府应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望政复字[2017]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由被告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段微的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刘 岩代理审判员 车承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