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晓辉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58号罪犯陈晓辉,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阳西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陈晓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辉已缴纳罚金八千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12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金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晓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八日(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 卫 慧代理审判员 龙 俊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