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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卢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卢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某存款9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