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卢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卢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某存款9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