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章开兴、董顺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开兴,董顺珍,杭州科泰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星捷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169号上诉人:章开兴,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已故原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晓青的父亲。上诉人:董顺珍,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已故原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晓青的母亲。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青萍,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界树村*幢***室,系两上诉人之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科泰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桥南马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896601361。负责人:徐胜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亦鹏,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门店店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星捷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国脉通信市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02604061494。经营者:汪剑林。原上诉人章晓青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科泰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星捷通讯器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原上诉人章晓青在本院二审期间死亡,本院依法通知章开兴、董顺珍作为章晓青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开兴、董顺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开兴、董顺珍在��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开兴、董顺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启龙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心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