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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043石荣飞与林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飞,林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043号原告石荣飞,男,1979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林建成,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荣飞诉被告林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荣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石荣飞负担。审 判 长  丁兆远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