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7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043石荣飞与林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飞,林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043号原告石荣飞,男,1979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林建成,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荣飞诉被告林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荣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石荣飞负担。审 判 长 丁兆远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