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盘根与张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盘根,张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725号原告:刘盘根,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张书军,男,54岁,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盘根诉被告张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盘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盘根负担。审 判 长 林伟民代理审判员 苗 亮人民陪审员 曹东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