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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盘根与张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盘根,张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725号原告:刘盘根,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张书军,男,54岁,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盘根诉被告张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盘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盘根负担。审 判 长  林伟民代理审判员  苗 亮人民陪审员  曹东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