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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学敏与被告欧正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敏,欧正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8民初2009号原告:冯学敏,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欧正增,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冯学敏与被告欧正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学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正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学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欧正增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告欧正增以急需少量资金购买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原告与被告是亲友关系,非常支持被告的事业,便在2015年3月21日,从银行卡上取出现金人民币叁万元,并立即约被告到海口市美兰区海南大酒店楼下茶店将借款叁万元交给了被告,被告当即在海南大酒店茶店出具了借据,借据上说明该笔借款的期限为15天,注明利息为1000元。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诚信按期偿还借款,在原告近两年来的不断催促,被告断断续续偿还了一万元借款,但对剩下的贰万元,一直拖拉不肯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欧正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1日,原告冯学敏应被告欧正增要求,向欧正增出借人民币3万元,欧正增在收款当日向冯学敏出具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冯学敏先生现金叁万元。”该借条的落款处左下角加注“时间须(约)15天还款,利息1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冯学敏催促,欧正增陆续偿还借款10000元。2017年3月30日,原告冯学敏经追讨余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上所述。诉讼中,被告欧正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质辩意见。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冯学敏向被告欧正增出借3万元,有欧正增书写签名、按捺指印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欧正增未应诉抗辩,应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确认该3万元的借贷成立。冯学敏称欧正增已陆续偿还部分借款计10000元,余下20000元未清偿,被告欧正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出庭进行抗辩,应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冯学敏诉求被告清偿余下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为有息借贷,其约定的借期内的利息超过法律允许保护的范围,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没有清偿完毕全部借款,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原告主张1000元的利息既包含借期内的利息,亦包括逾期利息,其诉求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允许保护的年利率24%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欧正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元,由被告欧正增负担(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l3yf5i0yqvbj3lmjsa案件唯一码审判员梁其恩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简雯霏书记员陈慧中速录员王志玲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审核:梁其恩撰稿:梁其恩校对:陈慧中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印制(共印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