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关则万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则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78号罪犯关则万,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西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阳西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则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阳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关则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则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9、10、11、12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则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罪犯属职务罪犯,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则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