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立勤与伍汝林、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勤,伍汝林,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250号原告:罗立勤,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黄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汝林,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陈群,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罗立勤与被告伍汝林、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立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罗立勤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月娴书 记 员 郑婕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