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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分公司与樊玉奎、张毛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分公司,樊玉奎,张毛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分公司负责人:程爱霞,女,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樊玉奎,男,汉族,1959年2月17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毛仁,女,汉族,1958年6月28日出生。系樊玉奎妻子。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万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分公司申请执行樊玉奎、张毛仁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虽有财产但被另案查封,属不易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