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京伟诉被告马万佐、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伟,马万佐,王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043号原告:刘京伟,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民,住莱州市。被告:马万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成军,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刘京伟与被告马万佐、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