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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京伟诉被告马万佐、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伟,马万佐,王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043号原告:刘京伟,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民,住莱州市。被告:马万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成军,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刘京伟与被告马万佐、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