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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臧虎、曹化侠与张虎、张云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虎,曹化侠,张虎,张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319号申请执行人臧虎,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曹化侠,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张虎,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张云婷,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虎、张云婷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臧虎、曹化侠221505.45元,案件受理费1627元由被执行人张虎、张云婷承担,经申请执行人臧虎、曹化侠申请,2016年12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虎、张云婷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张云婷名下位于西华县牡丹江路北侧富康花园x幢x室房产(系其唯一住房且户型较小,暂不宜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张云婷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无处置价值),现已执行到位69133.39元,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