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其辉与张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辉,张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997-2号原告:赵其辉,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俊,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安大厦B座5楼。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7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俊驾驶的粤B×××××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张俊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粤B×××××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俊驾驶的粤B×××××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玉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