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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其辉与张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辉,张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997-2号原告:赵其辉,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俊,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安大厦B座5楼。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7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俊驾驶的粤B×××××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张俊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粤B×××××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俊驾驶的粤B×××××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玉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