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8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骑三轮车在本市宝山区罗店镇街上流动设摊非法销售淫秽光盘。2016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罗店镇东南弄街XXX号门口,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4长光盘贩卖给葛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并在其摊位处、暂住处共计缴获光盘103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属淫秽光盘。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工作情况》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淫秽光盘依法没收。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