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显志与毕俊丽、鞠洪敏、海阳市滕飞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志,毕俊丽,鞠洪敏,海阳市滕飞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显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艾珉,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俊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鞠洪敏,男,汉族。被执行人:海阳市滕飞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俊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显志与被执行人毕俊丽、鞠洪敏、海阳市滕飞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显志于2016年5月4日依据生效的(2016)鲁06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显志借款255万元,并分别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8日起、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30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9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0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7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担保费6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赤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鲁0691执6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毕俊丽名下所有的位于源景华庭1号楼503号房产(房产证号:0094**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财产不便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