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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贵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贵堂,常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贺贵堂,常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贺贵堂,常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贺贵堂,常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贵堂,男,1960年9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校北街**栋*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龙旺西里***栋****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苏,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楼2门***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再审申请人贺贵堂因与被申请人常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贺贵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