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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依安县丰慧商贸有限公司肖飞郭英黑龙江天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丰慧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天丰食品有限公司,肖飞,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902号原告依安县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西南城外街(亚麻厂西200米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天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安县火车站路东。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经理。被告肖飞,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郭英,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天丰食品有限公司、肖飞、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安县丰慧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县丰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0元,减半收取13820元,由原告依安县丰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