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崔自强、包雪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自强,包雪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862号申请人:崔自强,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A)。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艳,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包雪冬,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人崔自强与被申请人包雪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崔自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包雪冬名下的佛冈县水头镇碧桂园清泉城xxx(粤(2017)佛冈县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地产权,查封标的为1500000元,并自愿以其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号x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的房地产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包雪冬名下的位于佛冈县水头镇碧桂园清泉城xxx房屋[不动产权证:粤(2017)佛冈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可由被申请人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赠予、抵押或者故意损毁。二、查封申请人崔自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号x房屋(不动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查封期限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可由申请人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赠予、抵押或者故意损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