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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宝军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供电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宝军,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宝军,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职工。委托代理人:田利玲,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陕西省澄城县妇幼保健院职工,系郑宝军之妻。委托代理人:郑书印,男,汉族,1941年10月15日出生,系郑宝军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东大街。负责人:耿武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宝军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澄城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澄城县供电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宝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向阳审 判 员  张明霞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