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7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欢欢与上海金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坦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欢欢,上海金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坦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966号原告:段欢欢,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青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被告:上海坦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蒋亚萍。原告段欢欢诉被告上海金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坦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诉讼且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欢欢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