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军与赖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军,赖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33号申请执行人:黎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赖沙沙,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4日,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申请执行人黎军与被执行人赖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赖沙沙名下的自有车辆宝马牌小型汽车川XX**的车籍;冻结申请人黎又铭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籍。2017年5月10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赖沙沙名下的自有车辆宝马牌小型汽车川X**的车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