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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童明发与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明发,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童明发,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童明发,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童明发,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童明发,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5902306-X。负责人:周才俊,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该煤矿矿长,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童明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6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1931.0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