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天津展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龙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展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龙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4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展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维被执行人天津龙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日光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展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龙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473本案于2017年1月2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从天津市武清区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提取其保证金197292元,余下款项暂无法执行,符合终结本次程序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473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存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