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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沈彦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军,沈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63号申请人:王立军。被执行人:沈彦春。本院在执行王立军与沈彦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裁判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