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邱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邱克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726号原告:刘建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克波,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刘建军与被告邱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保证金3.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公墓建设项目承包给原告,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工程交付给原告施工,经协商,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万元,但被告退还1.5万元后,尚欠3.5万元未退还。2017年3月2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3月10日退还下欠保证金,但至今未退。被告邱克波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约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