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2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2975号原告:东莞知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6号松湖华科产业孵化园2栋506-1室。法定代表人:刘国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尤栋,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路燕,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6号松湖华科产业孵化园2栋311-317室。法定代表人:吴细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圣,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智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丽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嘉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