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树涛、刘光艳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树涛,刘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90号申请人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554665-1。法定代表人王景强,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树涛,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光艳,女,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杨树涛、刘光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人口征字〔2014〕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辉行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4年8月28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树涛、刘光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34050元,及自2014年4月25日起每月加收杨树涛、刘光艳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承担执行费92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2017年1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适用问题的请示》作出答复:对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属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继续有效,剩余部分不再征收。杨树涛、刘光艳夫妇属于生育第二个子女。据此规定,二被执行人所欠缴的社会抚养费应予停止征收,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行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