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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贵红、湖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贵红,湖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终3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庞贵红,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胜芝,女,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义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上诉人庞贵红因诉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初5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裁定认为,庞贵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庞贵红向湖北省公安厅提出申请,要求该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的规定,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未予受理对庞贵红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庞贵红的起诉。庞贵红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庞贵红向湖北省公安厅提出申请,要求该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的规定,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庞贵红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庞贵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辅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