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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850号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住所地广宁镇白福安,男,满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正安郭玉芬,女,满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正安李静,女,满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正安王有财,男,满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正安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白福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82民初7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82民初7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云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曹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