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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西玲与张春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玲,张春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390号原告赵西玲,女,194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张春风,男,50岁,汉族,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西玲与被告张春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西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熙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