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西玲与张春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玲,张春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390号原告赵西玲,女,194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张春风,男,50岁,汉族,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西玲与被告张春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西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熙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