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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敬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敬桐,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于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2015年12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6年11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敬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敬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敬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中洋路73号“大李食杂店”内摆放二台麻将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人民币5500元。2016年10月18日15时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在该店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敬桐和张某、阙某等八名参赌人员。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李敬桐向本院退赃55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敬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证人龚某、李某、张某、刘某、吴某、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敬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李敬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敬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敬桐向本院退赃5500元及扣押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140元,均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钰速录员  张雪婷附:本判决适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