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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利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利,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县(现龙井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延吉市朝阳川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受理本案后,于2017年5月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9日17时05分许,被告人丁利醉酒后驾驶×××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在位于延吉市局子街与解放路路口倒车时,与停靠在该地点的HT2683号“现代伊兰特”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丁利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0.83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利赔偿了出租车的损失500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利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现场照片,采血照片,涉嫌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所驾驶车辆合格和具有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5000元协议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丁利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利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现对被告人丁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邓永富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人民陪审员  郑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