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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彦后与刘志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后,刘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53号申请人李彦后,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刘志新,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申请人李彦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新驾驶的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并用现金三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彦后与被申请人刘志新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申请人为及时获赔,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志新驾驶的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彦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龙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边雪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