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郜某1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1,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497号原告:郜某1,男,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杜某,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郜某1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郜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500元支付至孩子成年期间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郜某2,现年三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矛盾不断。在结婚后的生活中,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造成经常吵架,双方均感身心疲惫,多次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虽然双方均认为无法再共同生活,但是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希望。为此,特向法院起诉,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深,2011年4月8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们认识的时候原告父亲还在,原告父亲不在后,我一直陪伴着原告,我和原告相识2年后结婚,和原告结婚也是经过考虑的。孩子××××年××月××日出生,孩子出生后,原告开始开店,后逐渐产生矛盾,为了孩子和家庭,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郜某2,双方常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缺乏耐心沟通,互不相让,矛盾不断加深,未能妥善处理。原告郜某1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庭审中,被告杜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尚小,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美满幸福的家庭,和谐、融洽的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构建、呵护。原告郜某1与被告杜某从相识到步入婚姻,双方相处时间长达六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婚姻生活中双方缺乏沟通,婚后因相互猜忌,逐渐产生矛盾,由于双方年轻气盛,欠缺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的能力与技巧,不能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衡。双方现已组成家庭并育有一子,需明白婚姻是一项由双方共同经营的事业,彼此应相互关心、互相忠诚,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孩子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更是对自己、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被告杜某在法庭明确表示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与原告共同创建幸福家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若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常做换位思考、多宽容理解、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议双方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遇事共同探讨,互相尊重,相互体贴,共同创建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郜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郜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