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471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芳,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注册号:440681000543556。法定代表人:苏亮柱。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外环路110号二层之一及三层。注册号440681000401322。法定代表人:杜君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绮琦,广东凡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树芳、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