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君岭、焦作煤业集团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君岭,焦作煤业集团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山阳区东方前沿量贩式KTV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君岭,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煤业集团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林。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耀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东方前沿量贩式KTV。经营者:陈君岭。上诉人陈君岭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山阳区东方前沿量贩式KTV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君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