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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江县罗江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张定勇、彭凤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县罗江法律服务所,张定勇,彭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罗江县罗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彭兴万,主任。被执行人:张定勇,男,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彭凤兰,女,生于1975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江县罗江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张定勇、彭凤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